(2015)甬宁民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项永法、项良松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永法,项良松,严菊兰,项世和,项爱惠,项财富,项松富,项森清,项世道,项真元,项大成,项波涛,项信根,项波伟,项刚强,项刚兴,项伟贤,项金亦,项大伦,项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项永法。起诉人:项良松。起诉人:严菊兰。起诉人:项世和。起诉人:项爱惠。起诉人:项财富。起诉人:项松富。起诉人:项森清。起诉人:项世道。起诉人:项真元。起诉人:项大成。起诉人:项波涛。起诉人:项信根。起诉人:项波伟。起诉人:项刚强。起诉人:项刚兴。起诉人:项伟贤。起诉人:项金亦。起诉人:项大伦。起诉人:项义惠。诉讼代表人:项大成。诉讼代表人:项波涛。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项大成、项波涛等人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起诉人项大成、项波涛等诉称:项家祠堂是项氏族人的祠堂,为其祖先在元朝时所建,后宁海县工商业联合会于1955年借用该祠堂,至今未还。宁海县工商联在未取得项氏族人的同意,未支付任何对价,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将项家祠堂占为已用。现要求确认宁海县跃龙街道水角凌36号项氏祠堂为起诉人所有,宁海县工商联合会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经审查,本院认为,该项氏祠堂涉及社会主义改造事宜,现起诉人要求确权,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项大成、项波涛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