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会民与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民,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任会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率帆,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民诉被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着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会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会民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