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明某与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478-1号申请执行人明某,女。被执行人石某,男。申请执行人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石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石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文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