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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维海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家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