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6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某有限公司,山东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肥城市某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682-3号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法定代表人展鹏,任董事长。被告肥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太平村南。被告山东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庄工业园。被告肥城市某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北大留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肥城市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城市太平村南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肥城国用xxxx第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