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光远与沈茂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远,沈茂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沈光远。委托代理人朱学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茂友。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光远诉被告沈茂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沈光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光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光远撤回对被告沈茂友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