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改祥与张立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祥,张立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改祥,农民。被执行人张立平,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南路涟源市环保局大楼西侧1、2层。负责人刘春晓,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改祥与被执行人张立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涟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改祥各项损失合计57577元。由被告张立平赔偿原告刘改祥各项损失合计1000210.92元(含已支付的7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收款单位户名:涟源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涟源市支行,账号:943005010009398888)。二、本案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张立平负担3300元,由原告刘改祥负担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改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改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改祥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张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