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训木、王忠斌与潘朝(超)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训木,王忠斌,潘朝(超)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39-2号原告:王训木,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和县。原告:王忠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朝(超)喜,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训木、王忠斌诉被告潘朝(超)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训木、王忠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训木、王忠斌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