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文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文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许培京,行长。被告:文坤,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园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因信用卡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清偿本金4150元及利息1573.13元、滞纳金1797.35元、诉讼费用等。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收到(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1958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邓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佳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