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仲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焉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银鹏,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于新疆,系焉耆县农村信用联社员工。被告周忠明(曾用名周仲民),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于安徽省,无固定职业。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冶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