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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87519-6。法定代表人梁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明,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韩雪,女,汉族,30岁左右,杭锦旗中学教师。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雪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