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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6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代珍与史秋林、刘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珍,史秋林,刘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6622号原告陈代珍,女,汉族。被告史秋林,男,汉族。被告刘现春,女,汉族。原告陈代珍诉被告史秋林、刘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燕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史秋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代珍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该笔借款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归还。借款人史秋林”。另查明,被告史秋林已于2015年7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史秋林已于2015年7月1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陈代珍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代珍对被告史秋林、刘现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陈代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