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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玲莉与张玲莉、王春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玲莉,王春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斌。委托代理人:夏瑜。被告:张玲莉。被告:王春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汪建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玲莉、王春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