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文东与被告谢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东,谢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邓文东,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谢江梅,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合水镇,经常居住地新邵县金三角工商局。原告邓文东与被告谢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邓文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兵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文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邓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园芝?????????????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谢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