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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耿继孝与刘涛、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耿继孝,刘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委托代理人王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继孝(曾用名耿超)。委托代理人耿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朋。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耿继孝、原审被告刘朋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继孝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刘朋的起诉,不再要求刘朋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刘涛与耿继孝签订调解协议,处理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刘涛上诉称刘朋不应承担��证责任,审理过程中,耿继孝亦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朋的起诉,不再要求刘朋承担保证责任。该申请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耿继孝撤回对刘朋的起诉;二、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审 判 员  陈 禹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