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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明红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明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390号罪犯冯明红,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罪犯冯明红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7日作出(2002)石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复核,于2002年8月16日作出(2002)冀刑二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0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1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2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2015年8月6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4年度���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明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明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明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