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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XX申请执行高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高XX,女,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唐X,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高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高X,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X抚养费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82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高X主动履行了825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已全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8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