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XX申请执行高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高XX,女,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唐X,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高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高X,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X抚养费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82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高X主动履行了825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已全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8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