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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建与安徽大扬工艺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安徽大扬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肖建,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大扬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唯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建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扬工艺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