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焦艳珍不服不予受理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焦艳珍,女,193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上诉人焦艳珍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法立民第2号不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焦艳珍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1月,萝北县体改委出具“对松鹤服装厂产改问题的调查及资产量化争议的处理建议”中记载,松鹤服装厂原名被服社,1956年由十几名社员入股组建,94年产改前隶属于民政局,属民政集体福利企业,根据县产改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县民政局与体改委协作,于1994年将资产按工龄量化给职工,转为股份合作公司。松鹤服装厂1994年产改属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焦艳珍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