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赵元刚与被告宗非、周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刚,宗非,周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赵元刚,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金水路1号。被告:宗非(飞),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59号3楼2单元401室。被告:周志宏,女,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宗非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刚与被告宗非、周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