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仁夫、刘亚双与戴伟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仁夫,刘亚双,戴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夫。申请执行人刘亚双。被执行人戴伟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舟阳证经字第740号公证债权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及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无力偿还,自愿将其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北门菜场1幢306室的房屋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戴伟红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北门菜场1幢306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