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未太与被告李常元、李长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14号原告:张未太,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晓伟,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常元,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长城,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未太与被告李常元、李长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未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进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