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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程某,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俞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南宅村129-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108270033。委托代理人韩鸿,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 判 长  何 辉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倪时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安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