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行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罗庆国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苏行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庆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胡洪,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燕艳,秦淮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聂彩莲,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庆国因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淮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14)宁行初字第2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罗庆国,被上诉人秦淮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燕艳、聂彩莲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庭审中,上诉人罗庆国就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问题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秦淮区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但其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多次释明,上诉人罗庆国仍坚持该异议,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合议庭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罗庆国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向秦淮区政府提交了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要求公开:1、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包括: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相关会议纪要;征收决定发布所依据的相关规划、立项资料;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群众听证和征求意见等资料;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合同;委托价格评估机构的合同;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分户补偿资料;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监察、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的材料;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2、秦淮区汉西门大街46号2幢2单元101李玉生房屋强拆情况:强拆时是否已经通知该房屋5名继承人,何时被强拆的,强拆时补偿款是多少,强拆的法律依据,强拆的所有法律程序和资料。秦淮区政府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秦政信公字(201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以下简称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于次日向罗庆国进行了送达。秦淮区政府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要求公开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的申请,信息类别太多,有的信息也不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请按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要求,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并明确申请信息的准确名称或者文号,同时请对已经申请过的政府信息不要重复提出申请。2、要求公开秦淮区汉西门大街46号2幢2单元101李玉生房屋强拆情况,经查,该户实际居住人李建华将房屋门窗自行拆除,无强拆情形,故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罗庆国不服,于2014年7月18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宁行复第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原审法院另查明,罗庆国因对秦淮区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秦政信公字(201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中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宁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判决秦淮区政府向罗庆国公开“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地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布时间、地点,有多少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秦淮区汉西门大街46号2幢2单元101李玉生房屋是何时拆掉的,是经过谁同意的,是谁签的字”等信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庆国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和房屋强拆情况,属于秦淮区政府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秦淮区政府对罗庆国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罗庆国于2014年4月17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秦淮区政府于2014年5月6日作出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淮区政府作出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秦淮区政府对于罗庆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区分相应情况后作出答复。罗庆国申请公开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根据罗庆国的描述,该项申请包括多项信息,秦淮区政府如认为该项申请不明确,应当事先告知罗庆国作出更正、补充,秦淮区政府直接作出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第一项,事实上是拒绝公开。但其中列举要求公开的“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群众听证和征求意见等资料”与(2014)宁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中责令秦淮区政府向罗庆国公开的“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地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布时间、地点,有多少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信息系同一信息,本案中对此可不重复公开。关于罗庆国申请公开秦淮区汉西门大街46号2幢2单元101李玉生房屋强拆情况,结合秦淮区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交房拆除联系单》、《同意房屋拆除认可单》和《情况说明》可以看出,该房屋系居住人自行交房后拆除,无证据显示该房屋被强拆,罗庆国对此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故秦淮区政府据此回复罗庆国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第1项;二、责令秦淮区政府向罗庆国就“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上诉人罗庆国上诉称:1、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交房拆除联系单》、《同意房屋拆除认可单》和《情况说明》不合法。2、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交房拆除联系单》等证据认定涉案房屋系居住人自行交房后拆除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对涉案房屋强拆情况的错误认定,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秦淮区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已经针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该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罗庆国申请公开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秦淮区政府如果认为该项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罗庆国作出更改、补充。秦淮区政府以该项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作出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该回复第1项拒绝公开该项政府信息错误,原审法院判决撤销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第1项,并责令秦淮区政府就“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重新作出答复正确。关于罗庆国申请公开秦淮区汉西门大街46号2幢2单元101李玉生房屋强拆情况,秦淮区政府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并非强拆,且罗庆国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强制拆除,故秦淮区政府回复罗庆国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综上,罗庆国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罗庆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雪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