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汤有凤与陆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汤有凤。委托代理人陈军,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惠玲。委托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有凤与被告陆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有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有凤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