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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罗秀霞与张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霞,张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罗秀霞,女,1942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玉顺,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霞诉被告张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秀霞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玉顺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罗秀霞。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