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简直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谢南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简直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谢南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简直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XX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南州,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孙泽湘,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宗海,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简直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直企业形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南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谢南州与简直企业形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简直企业形象公司主张其与谢南州之间属于松散型的劳务承揽关系,特别是谢南州自行安排工作进度,不受其管理,谢南州即使缺勤但并没有受到其相应的处理,故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简直企业形象公司提交了《项目制作跟踪表》,说明谢南州所在的承揽小组,在每个项目完工后报送该表,以定期结算谢南州的劳务报酬。简直企业形象公司称2014年4月后,考虑到谢南州职业性质的稳定性,以及双方长久合作的诚意,所以才同意预支劳务收入每月约2000元。本院认为,简直企业形象公司提交的《项目制作跟踪表》,只是反映了双方的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并不能证明双方是属于承揽关系。简直企业形象公司关于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张理由并不充分。况且,由于工伤认定书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后,简直企业形象公司并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其已认可工伤认定书中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由于双方之间已经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入职时间的问题。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简直企业形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举证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故应认定谢南州主张的入职时间。原审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正确,本院亦作此认定。关于伤残等级的问题。简直企业形象公司认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谢南州属于八级伤残错误。由于简直企业形象公司未对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复审或申请再次鉴定,故其主张该鉴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伤待遇的计算问题。简直企业形象公司认为谢南州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5186元,而不是5256元,但其提供的计算依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谢南州的工伤待遇的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简直企业形象公司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工伤待遇及必要费用,故其无须支付。原审法院根据谢南州的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判决简直企业形象公司支付谢南州律师费328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简直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劲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