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卢义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卢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80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苏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士同,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晶,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员。被执行人卢义东。关于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卢义东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海国土行决(雅)安(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42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