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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