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来福与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来福,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理维华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来福与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来福申请再审称:其在永畅公司工地做工两年多,吃住均在工地。且国家已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原审判决少判了56945.52元。请求再审。本院认为,陈来福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永畅公司应当对陈来福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来福系农业户口,又未提供其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的证据,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理由不足。陈来福从事建筑行业,原审法院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建筑业年收入标准32746元计算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综上,陈来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来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