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00284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9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虞娟、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5月的一天采摘他人种植的罂粟果实并将罂粟种子予以收藏,于2014年11月的一天将收藏的罂粟种子播种在其位于泰兴市黄桥镇秦庄村秦楼2组56号住宅前的自留地里,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30日现场查获并强制铲除被告人杨某所种植的罂粟。经清点,被告人杨某种植罂粟的数量共计820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销毁了被告人杨某所种植的罂粟820株。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杨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印某的证言,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清点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达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非法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给家禽治病,归案后认罪悔罪,所种植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销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凤山代理审判员 丁 异人民陪审员 刘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