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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郑某,女,汉族,第四师六十九团职工,住第四师六十九团。被告秦某,男,汉族,第四师六十九团职工,住第四师六十九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姜      平审 判 员 王   昱   迪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   晓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