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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国清与马春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清,马春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清,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莲,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国清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国清、被上诉人马春莲及委托代理人呼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退还上诉人马国清。审 判 长  冯晓彬代理审判员  李欣楠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蓉函延川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马国清与马春莲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一、有证据可以证明马国清与马春莲发生过争执,马春莲当时手中拿着铁锨,而在争执过程中马国清的腿受伤流血,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马春莲拿铁锨砍伤马国清,但原审就此认为马春莲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当。应进一步对事实进行查证。二、对于马国清住院费用要进一步核实,对与治疗腿伤无关的费用应予剔除。三、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