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付国胜与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胜,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05号原告付国胜,男,汉族,1948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艳芳,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维军。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智。原告付国胜诉被告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拒不交付110万元的工艺金条,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等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延期赔偿金等。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已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退回原告付国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伦振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