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06号原告:林某,女。委托代理人:陈计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邰某甲,男。原告林某与被告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计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相识,并于1987年农历六月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找茬大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把原告打得遍体鳞伤。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啥也不干只管伸手要钱花,2010年腊月,被告差点把原告打死。从此原告不敢同被告一起生活,因为被告原因,原告被迫辞工,2011年开始两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邰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被告邰某甲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87年农历六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邰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邰某丙。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感情不和,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邰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婚后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尊重,注意沟通,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因此,原告林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邰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