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赖岱峨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岱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5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赖岱峨。上诉人赖岱峨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立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市监察局的不作为影响到赖岱峨的权利义务;赖岱峨的实名控告不属于信访;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赖岱峨系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行为违法而向长沙市监察局提出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因此,长沙市监察局根据赖岱峨的控告、检举而作出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察行为,未对赖岱峨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赖岱峨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