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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宜建自然资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碱泉街1号。法定代表人:姬向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达里木,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王宜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1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热孜万审 判 员  孙津艳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