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卞成立与邳州市邢楼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成立,邳州市邢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卞成立,农民。被告邳州市邢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小港,镇长。委托代理人魏东。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成立诉被告邳州市邢楼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成立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卞成立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卞成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衡永红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