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波与戴靖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戴靖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陈波,男,汉族,湘乡市人。被告戴靖波,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与被告戴靖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曹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