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软玉与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软玉,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号原告姚软玉,女,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被告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原告姚软玉与被告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软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7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职务为品质部品质员,双方己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31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至今未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根据有关规定,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7月1日入职被告处。2013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范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在本院予以释明的情况下,原告坚持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因此,原告基于自行认为双方间属于劳务关系提起的诉请,本院依法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软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姚软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耀 华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布谷(兼)书 记 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