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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段清江申请执行大庆昱晟通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清江,大庆昱晟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段清江,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大庆昱晟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迪,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清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752518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审 判 员  杨德龙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