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青龙与黄吉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青龙,黄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林青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吉定,从事建筑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执行款575780元及利息等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吉定的银行存款6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