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王一东、朱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涛,王一东,朱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0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涛。被执行人王一东。被执行人朱红艳。申请执行人陈海涛与被执行人王一东、朱红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射阳县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盐射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一东、朱红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海涛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存在,但一时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房产、车辆,按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射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