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平与赵春、赵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赵春,赵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20-1号申请执行人:周平,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滁州市。被执行人:赵春,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赵德平,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周平与赵春、赵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德平的银行存款4322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