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威海凯奇餐饮有限公司与王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凯奇餐饮有限公司,王淑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威海凯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汝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汉珍,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华,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冯家镇,现住威海经区。委托代理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凯奇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凯奇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