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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旭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锡贤,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