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达与方青松、郑伊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达,方青松,郑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陈达,1970月12月20日出生,经商。被执行人方青松,经商。被执行人郑伊莉(曾用名郑莉莉),经商。申请执行人陈达与被执行人方青松、郑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文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方青松、郑伊莉仍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权利人陈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车辆和存款,已被另案布控和划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14914.99元;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兰刘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