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许方与袁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方,袁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96号原告:许方。被告:袁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方与被告袁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振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方撤回对被告袁振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8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许方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审 判 员  丰芳芳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