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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晓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290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晓悦,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悦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晓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1时许,被告人林晓悦骑自行车窜至东港市某公司,翻越栅栏进入厂区,在生产车间北侧存料场上盗窃风电法兰半成品9件。被告人林晓悦于2015年1月30日2时许、2月9日2时许、2月11日2时许、2月12日1时许、3月3日1时许、3月8日1时许、3月12日1时许、3月21日2时许、3月28日8时30分许,先后盗窃该公司风电法兰半成品8块、6块、6块、6块、7块、5块、10块、8块、6块,并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同时盗窃边角料4块。综上,被告人林晓悦盗窃作案十起,盗窃该公司风电法兰半成品71块、边角料4块。经估价鉴定,71块风电法兰半成品价值人民币50268元、4块边角料价值40元,价值总计人民币503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晓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的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及被告人林晓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晓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晓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晓悦退赔被盗单位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3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 燕人民陪审员  李世斌人民陪审员  刘佳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