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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健与黄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黄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6号原告:马健,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77X。被告:黄娇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59。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健诉被告黄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娇峰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西3033号(银石雅园)21栋203房的房产(权证证号:C39622**);并由案外第三人吴瑞燕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西1666号1栋3706房的房产(房产证号:01××05)为上述财产的查封进行担保;上述财产的查封及担保金额均以人民币412000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娇峰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西3033号(银石雅园)21栋203房的房产(权证证号:C39622**);二、查封案外第三人吴瑞燕名下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西1666号1栋3706房的房产(房产证号:01××05)。上述财产的查封及担保金额均以人民币412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以杰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